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商標評審內容的修改,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注冊申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標法簡化和優化授權確權程序、加大打擊惡意注冊力度等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對保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正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并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個法條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五十一條首次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范圍,列舉了商標法具體條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標評審確權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有關異議程序調整的規定
針對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復審”性質的同時,兼顧商標確權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復審程序在制止惡意搶注方面的職能作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審理的同時,應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商標法根據異議程序重構的要求,刪除了舊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規定。為了更加明確異議人的救濟途徑,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異議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請求,為異議人明確了救濟程序,更好地平衡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三、更加有利于保障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各種案件均明確規定了審理時限,這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審理程序,審限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時間和當事人行使程序權利所需時間組成。為了避免因提高審理效率而擠壓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間,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利,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文件公告送達、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為了避免因在先權利不確定導致當事人權利受損,新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案件審理中止程序,條例進一步明確“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不計入審限。這些規定,既能有效監督商標評審委員會高效行使職能,又充分保障了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